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3财保244号之一
关于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24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安远路支行银行存款100247.1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安远路支行银行存款10024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