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5246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正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民初5246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任翔,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革民,男,1967年1月18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正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鸿利达大厦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顾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金,男,1952年5月19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正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正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正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正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794元,由原告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9400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正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宁剑
代理审判员  李艳行
人民陪审员  陈健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