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民初241号
申请人: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晨鸣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该公司经理。
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普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4458225.7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74330181820180000037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思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普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4458225.7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朱吉星
审判员 叶楠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