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4635号
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淑阳工业园燕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