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5346号
原告:山东润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黄河西路236省道收费站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第三人: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淑阳工业区燕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肖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恒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延伸段中国铁建瑞园2幢1单元12406室。
法定代表人:何菊章,经理。
原告山东润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恒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8)鲁1702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鲁17民终1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润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62元,减半收取计31681元,由原告山东润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
人民陪审员  王琢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