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4民初2946号 原告: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某,男,1980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41.48元,由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