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4民初2946号
原告: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某,男,1980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41.48元,由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