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1483号
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龙,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区漕泾镇泾西13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5.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