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0895号
原告: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泾西1365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旖嫣,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梦涵,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卿,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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