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089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泾西1365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旖嫣,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梦涵,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卿,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5089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8,47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添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839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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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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