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景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景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富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3617号
原告:苏州市景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穹窿山风景区“文化水街”3号楼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65284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市富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848529F。
法定代表人:*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景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盛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宜兴市富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盛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景盛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景盛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吴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