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896号
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张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3828959U。
法定代表人:金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2NHJ6C。
负责人:邓菊荣。
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第****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RLM4Y。
法定代表人:卢承君。
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