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89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张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3828959U。
法定代表人:金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2NHJ6C。
负责人:邓菊荣。
被告: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第****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RLM4Y。
法定代表人:卢承君。
原告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8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168元,由原告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