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华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8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张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3828959U。

法定代表人:金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2NHJ6C。

负责人:邓菊荣。

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第****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RLM4Y。

法定代表人:卢承君。

解除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48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