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8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张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3828959U。
法定代表人:金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2NHJ6C。
负责人:邓菊荣。
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第****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RLM4Y。
法定代表人:卢承君。
解除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48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嘉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防务电气分公司、浙江**威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