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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3495号
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深井镇金沟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MA108JMUX3。
法定代表人:王雨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宏伟、于海波,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袁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YJXEX1。
法定代表人:邬建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8178788Q。
法定代表人:郭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联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7519F。
法定代表人:邹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慈溪市宏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1054-1056#(丽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3Y4R35。
法定代表人:黄梅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宁波金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经六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7000773M。
法定代表人:陈定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岳楼村熊楼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41JPCU9Y。
经营者:彭晓萍,该厂厂长。
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宏泽涂料有限公司、宁波金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傅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