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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172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联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7519F。
法定代表人:邹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赖王村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7000992A。
法定代表人:徐同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并交纳本院。
审判员唐志伟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童洁
代书记员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