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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679号之二
原告:****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强港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09015833K。
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联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7519F。
法定代表人:邹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2元,减半收取计5611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9831元,由原告****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蓓真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