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慈溪市横***建材店、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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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178号
原告:慈溪市横***建材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2J8R3W),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秦堰北区。
经营者:徐春红,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九姑乡杨茂村罗西组43号。
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7519F),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联飞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邹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横***建材店与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7月12日,原告慈溪市横***建材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横***建材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计1185.50元,由原告慈溪市横***建材店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穆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赵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