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鲁滨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5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121号利拓大厦〈8-1〉、〈8-2〉、〈9-1〉、〈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鲁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壹都文化广场30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鲁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达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元,减半收取961.50元,由上诉人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