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8996号之一 原告:***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J区商业RD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13L99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联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751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9月30日,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10元,合计1688元,由原告***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高立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