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天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新天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82号
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2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军,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新天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2415室。
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苏州新天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村民委员会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新天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村民委员会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新天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村民委员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