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296号
申请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与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3.1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3.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