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32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张营村。
法定代表人:鲁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娇娇,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甜甜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