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4民初204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店镇311国道北侧建业生态新城19号楼1-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137X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