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428号
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西外环与***交叉口两公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玥,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