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255号
原告:***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190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79号。
被告:朱**有,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街道办事处、朱**有、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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