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81民初679号 原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孙改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