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6民初32号
原告: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108号院2幢。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晓,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津慧,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被告宋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津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燃气费101385.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44元(以本金101385.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为554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宋晓在上街区开办名为郑州市上街区嗨声部落餐厅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所需与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供用气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累积拖欠原告燃气款101385.8元。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30日达成了还款协议书。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所诉。
被告宋晓辩称:1.燃气设备是经原告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被告是按照国家核准的气价和用气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缴纳气费,不存在拖欠燃气款的情况。2.还款协议书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原告单方计算数据后出具的,双方未对供气数量、价格及欠缴数额进行核算确认,被告是客观上出于对天然气系统及相关国家部门的信任而签订的,且还款数额与事实不符。该协议书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原告称对上级领导进行交代,且停掉被告燃气为威胁,要求被告先行签订的协议。3.《还款协议书》并未生效,原告不能基于未生效的协议要求继续履行还款。涉案《还款协议书》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显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而本案甲方(原告)未签字盖章,乙方(被告)也未加盖公章,故该还款协议未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原告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燃气”)与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郑州市上街区嗨声部落餐厅(以下简称“嗨声部落”)签订了《天伦燃气用户发展协议书》,2016年8月16日天伦燃气与嗨声部落又签订《供用气合同》,由天伦燃气向嗨声部落提供商业用气,嗨声部落采用IC卡预存的方式进行燃气预充费。2018年5月底天伦燃气因为嗨声部落长期缴存气费过低,发现其IC卡控制阀出现问题,即预存气费使用超量时,控制阀并不会自动停气。2018年6月1日天伦燃气第一次向嗨声部落发出催款《通知》,告知嗨声部落2018年6月1日上午9点的流量计表底数显示为39672方,累积总用气金额125759.9元,总购气金额14374.1元,总购气金额比实际用气金额少111385.8元,应补缴气费金额111385.8元。随后2018年6月12日天伦燃气第二次向嗨声部落发出《通知》,要求补缴气费111385.8元。从2018年6月1日开始,天伦燃气因为控制阀无法控制停气,开始按照实际用气金额要求嗨声部落如实缴纳后续使用气费,2018年6月1日之后嗨声部落使用燃气已经及时结清,未有拖欠。但2018年6月1日之前嗨声部落欠缴的气费111385.8元,嗨声部落仅仅于2018年6月22日一次性补缴了10000元,下欠101385.8元至今未付。
2018年7月26日和2018年7月30日,嗨声部落经营者宋晓两次与天伦燃气分别签署《还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书》,协议中双方亦对嗨声部落欠费金额101385.8元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嗨声部落在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和开庭笔录载卷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经营的郑州市上街区嗨声部落餐厅签订的《天伦燃气用户发展协议书》、《供用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燃气费101385.8元的事实存在,责任在被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101385.8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被告宋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