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6民初1301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女,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108号院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之姐。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第三人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翔公司)、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