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6民初1301号之二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对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106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0106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案件受理费9151元,由第三人鹤壁市鹤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151元,由第三人鹤壁市鹤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857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