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财保10号
申请人:合肥茂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61196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
法定代表人:陈世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大***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1837580Q,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76644,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茂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大***能有限公司、大全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9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茂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大***能有限公司、大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898元或者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9元,由申请人合肥茂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