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大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6176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称已经与大全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