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大全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小青,该公司法务;**,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园新光大道172号。
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
申请执行人大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民初1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民初128号判决书由扬中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