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5大全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市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大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大全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大全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大全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温州大全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