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泉博泵业有限公司

重庆山仁草韵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泉博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32民初1738号
原告:重庆山仁草韵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官渡镇新场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300B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丽,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泉博泵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村东,组织机构代码:5713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山仁草韵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泉博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山仁草韵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山仁草韵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