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西安交大科技园9号楼B2室。
代表人:王**国,该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北外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313967X2。
法定代表人:张先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被告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48157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4元,由被告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决定书。2022年4月13日、7月6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6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PB62**车辆登记和土地房产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电话笔录。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金钱给付标的481576.90元及案件受理费85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