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谷山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茂合,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北外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先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谷景阳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张先国,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蒋风英,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系张先国之妻。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系张先国之子。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阳谷景阳岗木业有限公司、张先国、蒋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52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就债权偿还事宜,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