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1民初2717号
原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西安交大科技园9号楼B2室。
代表人:王**国,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宗华,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坤,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北外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先国,董事长。
原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国盛电缆管理人)与被告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辉电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宗华、吕景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辉电缆法定代表人张先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盛电缆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抵押担保追偿款481576.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0日,国辉电缆与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电缆)与阳谷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国辉电缆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国盛电缆与阳谷农商行签订(阳农商)高抵字(2018)年第02123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一宗为国辉电缆在阳谷农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2018年12月30日在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1月13日,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宗抵押设备进行拍卖,成交价款481576.90元,阳谷农商行对成交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国盛电缆依法向国辉电缆追偿481576.90元。
被告国辉电缆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0日,被告国辉电缆与阳谷农商行签订(阳农商)流借字(2018)年第021230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02123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向阳谷农商行借款200万元、3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2018年12月30日始,至2019年12月10日止。同日,国盛电缆与阳谷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国辉电缆的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阳谷农商行与国盛电缆签订(阳农商)高(抵)字(2018)年第02123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国盛电缆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201802123001号抵押物清单),为被告国辉电缆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在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捌万零陆佰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在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鲁聊阳市监抵登字2018第10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国盛电缆于2009年9月9日在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20年8月31日,国盛电缆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破产管理人。同年9月26日,阳谷农商行向国盛电缆管理人申报了上述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国盛电缆处于停业停产状态、已明显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不存在破产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鲁1521破1-2号民事裁定,宣告国盛电缆破产。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521破1-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终结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二、保留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直至全部破产事项处理完毕。
另查明,2020年9月29日,国盛电缆管理人申请拍卖上述抵押设备,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55万元,扣除需缴纳的税费68423.10元,余款为481576.90元。阳谷农商行与国盛电缆管理人签订《管理人报酬协议》,同意支付国盛电缆管理人报酬6000元,于实际支付现款时扣除。2021年1月8日,国盛电缆管理人向阳谷农商行支付了抵押财产拍卖款475576.9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国盛电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国辉电缆企业信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备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付款回单及通知、管理人报酬协议、交易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盛电缆以其机器设备为国辉电缆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在阳谷农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阳谷农商行对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涉借款到期后,被告国辉电缆未偿还。因国盛电缆在2020年10月9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债权人阳谷农商行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国盛电缆管理人将上述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拍得价款55万元,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为481576.90元。国盛电缆管理人在扣除管理人报酬6000元后,于2021年1月8日将余款475576.90元支付给阳谷农商行,履行完毕对国辉电缆借款的担保责任。因国盛电缆已破产,故其管理人依法享有向国辉电缆追偿的权利,对原告国盛电缆管理人请求被告国辉电缆支付抵押担保追偿款481576.90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48157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4元,由被告山东国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楚晓宏
审 判 员  叶 威
人民陪审员  苏庆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新秀
书 记 员  苏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