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2执354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850万元、利息465138.9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书记员 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