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恢85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莱芜众邦经贸有限公司(原莱芜市众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民营工业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7190227。
法定代表人:亓胜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厚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胜利工业园西六路以东、八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66712322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8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233109X4。
法定代表人:袁信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孙承强,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909442.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经本院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等查询并采取强制措施,已执行到位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审 判 员 郭丰国
审 判 员 车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 皓
书 记 员 景世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