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2民初88号
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8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233109X4。
法定代表人:袁信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雪,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奥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里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里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里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代偿款435978.39元及利息9886.75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以上合计445865.14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本案产生诉讼相关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胜利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工商胜利支行向其发放贷款60万元、期限240个月。里奥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因***、**逾期未偿还贷款,工商胜利支行扣划里奥公司保证金以还清积欠本金和利息,***、**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目前,工商胜利支行共扣划里奥公司四次保证金、一次贷款本金以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合计445865.14元。里奥公司在履行完毕保证责任后,向***、**进行追偿,***、**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代偿款。
***、**辩称,因里奥公司在五六年前欠付**、***款项38万余元。因疫情原因,**、***无能力偿还上述贷款,得知能够通过扣划里奥公司保证金形式偿还贷款。里奥公司称经询问领导,确实欠付**、***款项。后工商胜利支行将**的贷款从里奥公司的保证金中扣划,扣款时均通知了里奥公司。因里奥公司欠付**、***款项,**、***主张抵扣,现里奥公司起诉要求还款,是不诚信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6日,里奥公司作为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将位于东营区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200元,总金额863096元。按揭付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总房款的30%首付款比例的房款作为首期房款,记263096元,其余房款记600000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后**、***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工商胜利支行作为贷款人,里奥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金额为6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住房。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照按月等额本息法(按月计息)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工商胜利支行履行了支付贷款的义务。
2020年9月,**、***向工商胜利支行的贷款出现逾期。2020年9月29日,工商胜利支行扣划里奥公司款项2541.38元。2020年10月29日,工商胜利支行扣划里奥公司款项3724.8元,摘要为扣**逾期贷款。2020年11月30日,工商胜利支行扣划里奥公司款项3232.45元,摘要为扣**逾期贷款。2021年1月31日,工商胜利支行扣划里奥公司款项3942.15元,摘要为归还**逾期贷款。2021年2月26日,工商胜利支行扣划里奥公司款项2692.71元,摘要为退保证金还**贷款。2021年3月5日,工商胜利支行扣划里奥公司款项419844.9元,摘要为扣保证金还**贷款。
本院认为,里奥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工商胜利支行与**、***、里奥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客观履行各自义务。**、***未依约向工商胜利支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致使里奥公司作为贷款连带保证人代**、***向工商胜利支行支付代偿款435978.39元。里奥公司履行案涉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追偿。里奥公司诉请***、**支付代偿款435978.39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里奥公司诉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21年9月30日止的利息9602.89元,并支持以435978.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提出的抵销抗辩,**、***与里奥公司存在较大争议,**、***主张的欠付金额并不具体,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里奥公司欠付其款项38万余元的主张,**、***主张抵销,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5978.39元、利息9602.89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35978.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