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91民初4182号
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8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233109X4。
法定代表人:袁信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雪,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淑琴,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原住东营区,现住地址不详。
被告:**,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地址不详。
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淑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淑琴、**偿还代偿款48175.62元及利息6054.07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以上合计54229.69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0日,被告姜淑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石油大学支行(以下简称“石油大学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石油大学支行向其发放贷款40万元、期限240个月,原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2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东营石油大学支行归属东营新区支行管理。2017年因两被告逾期未偿还贷款,东营新区支行扣划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以还清积欠本金和利息,并在2019年将原告及两被告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鲁050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对两被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目前,东营新区支行共扣划原告三次保证金以代为清偿两被告借款本息,合计48175.62元。原告在履行完毕保证责任后,向两被告进行追偿,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代偿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姜淑琴、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28日,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与姜淑琴签订合同编号为YS0055369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姜淑琴购买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里奥英伦尚品A3幢3单元101号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蒋淑琴向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40万元,其余6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2013年2月20日,姜淑琴、**、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东营石油大学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姜淑琴发放40万元的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贷款期限240个月,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为姜淑琴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的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姜淑琴、**以东营区邹城路19-1号A3幢3单元101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新区支行诉姜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鲁050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淑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新区支行贷款本金325964.32元、逾期利息11476.58元、复利584.03元(至2019年10月31日),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姜淑琴、**追偿;案件受理费6370.76元,减半收取3185.3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新区支行负担0.38元,姜淑琴、**、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85元。
被告姜淑琴自2017年10月21日起未偿还上述银行贷款,中国工商银行于2018年3月30日扣划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6821.31元;于2018年9月28日扣划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6921.85元;于2019年6月27日扣划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4432.46元,以上共计48175.62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石油大学支行归属东营新区支行管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19)鲁050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贷款还款明细表、扣款凭证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与姜淑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姜淑琴、**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姜淑琴、**未依约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石油大学支行贷款本息,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贷款连带保证人代其偿还了贷款48175.62元,履行了担保义务,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姜淑琴、**进行追偿。故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姜淑琴、**偿还其代偿款48175.62元、截至2021年11月1日的利息6054.07元及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淑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8175.62元、利息6054.07元(截至2021年11月1日),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8175.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被告姜淑琴、**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涛
人民陪审员  薄其红
人民陪审员  杨翠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宋奕葳
书 记 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