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民初183号
原告:郓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东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169191025W。
法定代表人:魏天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华,男,郓城县建筑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宝,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8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233109X4。
法定代表人:袁信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承强,男,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郓城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郓城公司)与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奥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郓城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宝、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承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郓城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郓城公司在64960205.75元范围内对里奥公司里奥福苑1#楼及2#、3#楼未售房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里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8日,郓城公司与里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郓城公司施工里奥福苑1#、2#、3#楼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工期初步规划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合同工程价款为69530417.36元,最终以结算值为准;合同对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郓城公司按约定施工。2015年,因房地产市场低迷、里奥公司资金紧张等原因,工程停工,后因小业主要房等原因,通过政府建管部门协调,郓城公司、里奥公司达成一致恢复施工,郓城公司继续施工该项目未完工程。2020年8月份,鉴于郓城公司施工内容已施工完毕,郓城公司、里奥公司对工程量、金额进行对账,里奥公司累计欠付工程款金额达64960205.75元,后郓城公司、里奥公司对工程款支付达成协议,但里奥公司未能按协议履行,涉案工程也一直未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5月4日,郓城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里奥公司;2021年7月2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5民特25号民事裁定,确认里奥公司欠付郓城公司工程款64960205.75元、违约金500,000元。
里奥公司辩称,郓城公司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不应包括利息、违约金及质保金等。里奥公司认可郓城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享有工程价款受偿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根据郓城公司、里奥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18日,郓城公司与里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工程名称为里奥福苑一、二(1#、2#、3#)楼;工程地点为长安集团东、菏泽路南、长龙橡塑西;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工程桩、土方、降水、电梯)以及室外附属工程的所有内容,建筑面积约57730.9m2;承包范围为施工蓝图内的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甩项工程除外);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0天;合同价款为69530417.36元。合同签订后,郓城公司于2014年4月份左右进行施工。
2015年,因里奥公司资金原因,涉案工程停止施工。2017年10月18日,里奥公司与郓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约定:郓城公司继续施工里奥福苑1#楼未完工程,具体工程内容见工程清单;未完工程价格根据双方确认的清单价格,该价格为包工包料价格,总价约13084050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单价不变,双方另行出具总结算书;郓城公司后续施工的工程款,里奥公司以郓城公司施工的房产作为担保支付。
涉案工程已完成阶段性验收,整体竣工验收未完成。2020年7月28日,郓城公司、里奥公司对《工程施工合同》及《里奥福苑项目未完工程施工协议书》涉及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审核,确认郓城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34853576.23元。
2020年8月20日,里奥公司与郓城公司签订《里奥福苑项目付款协议》一份。其中约定:截至2020年8月15日,郓城公司施工工程量总额为137853576.23元,里奥公司已累计支付72893370.48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64960205.75元;里奥公司同意付款计划: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4960205.75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000元,如里奥公司未能按前述金额支付,则按《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向郓城公司承担违约金。鉴于郓城公司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里奥公司同意郓城公司可以优先选择并购买商品房后以工程款抵扣房款,购房价格在市场价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另行签订买卖合同,里奥公司同意按郓城公司要求将顶账房屋网签备案至郓城公司指定的个人或公司名下,里奥公司同意协助郓城公司办理二次网签备案变更手续。需要说明的是,里奥公司与郓城公司双方认可未付工程款64960205.75元中,含有甩项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款3000000元,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刘江涛。
2021年7月2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5民特25号民事裁定,确认申请人郓城公司、里奥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经东营市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调解协议内容:一、截止2021年6月25日,里奥公司尚欠郓城公司工程款64960205.75元,违约金500000元,扣除郓城公司复工后11600554元工程款3%即348016.62元的质保金(质保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计65112189.13元。二、里奥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郓城公司工程款5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60112189.13元。三、里奥公司任何一期违约,郓城公司均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对于郓城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和里奥公司提出的涉案工程已经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主张,双方在本调解结束后,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30日内双方可以共同申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一)里奥公司与郓城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里奥福苑项目未完工程施工协议书》《里奥福苑项目付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里奥公司与郓城公司就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并达成一致意见,且里奥公司未对已完工工程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郓城公司施工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二)2020年7月28日里奥公司与郓城公司就涉案工程达成结算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郓城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20日里奥公司与郓城公司签订《里奥福苑项目付款协议》,协议中双方明确郓城公司对已完工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应认定郓城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里奥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2020年8月20日起郓城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郓城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诉讼时效。(三)里奥公司尚欠郓城公司工程款为64960205.75元,其中含质保金348016.62元,质保期届满之日为2023年12月31日,因该质保金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现无法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中应扣除质保金部分;未付工程款64960205.75元中含甩项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款3000000元,因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刘江涛,郓城公司对外墙保温工程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郓城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61612189.13(64960205.75-348016.62-3000000)元。(四)郓城公司主张对其施工完成的里奥福苑1#楼及2#、3#楼未售房屋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郓城县建筑公司在工程欠款61612189.13元范围内对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里奥福苑1#楼及2#、3#楼未售房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于秋华
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