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4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浙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号1号楼2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黄领土。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96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088471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