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4民初251号
原告: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住址: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00940159E。
法定代表人:曹金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109183074M。
法定代表人:于忠波,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70.00元,减半收取计7585.00元,由原告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秀花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