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民初3869号
申请人: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乡大溜子村。
法定代表人:曹金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泗水诚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济河办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敬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肃,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牛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宁晋县。
申请人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泗水诚义安装有限公司、陈肃、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泗水诚义安装有限公司、陈肃、牛强的银行账户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泗水诚义安装有限公司、陈肃、牛强名下的3700000元银行存款或对其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2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成令
审 判 员 田新卯
人民陪审员 刘 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