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向大溜子村。
法定代表人:曹金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泗水诚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济河办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陈敬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肃,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牛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邹城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鑫昌龙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龙公司)与山东泗水诚义安装有限公司、陈肃、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鑫昌龙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恢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