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民初1388号
原告: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西五里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龙,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2020年9月9日,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军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姜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