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2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8136701)。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奥力孚商厦907-1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娅文、朱益炎,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747018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戴嵘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425000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