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财保11号
申请人: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79691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2幢)北4楼。
法定代表人:宋夫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813670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奥力孚商厦907-1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珍。
申请人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2019年4月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雪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