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3960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亚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二村民小组虎仔山飞机场(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811685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679305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亚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亚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亚邦化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亚邦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61.35元,合共3494.05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亚邦化工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亚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